需要CE標記的產品和產品組包含在新方法指令下發布的指令中。 新方法指令也在與歐盟協調的框架內適應了我們的國內法。 以下是我們國家發布的這些指令的清單:
有線運輸安裝規定(2016 / 424 / AB)
建築產品法規(305 / 2011 / AB)
電磁兼容指令(2014 / 30 / EU)
提升規定(2014 / 33 / AB)
實施針對特定電壓限制的電氣設備規範(2014 / 35 / EU)
實施煙火藥物認證,供應和檢驗規定(2013 / 29 / EU)
實施民用爆炸物認證,供應和檢驗規定(2014 / 28 / EU)
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實施設備和保護系統的規定(2014 / 34 / EU)
簡易壓力容器規定(2014 / 29 / AB)
壓力設備指令(2014 / 68 / AB)
便攜式壓力設備指令(2010 / 35 / AB)
個人防護設備指令(2016 / 425 / EU)
玩具安全規定(2009 / 48 / EU)
實施測量儀器法規(2014 / 32 / AB)
實施液體和燃氣新型熱水鍋爐效率要求的規定(92 / 42 / AT)
關於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規定(2011 / 65 / AT)
燃氣設備監管(2009 / 142 / AT)
關於植入式有源醫療器械的規定(90 / 385 / AT)
實施非自動稱重儀器規範(2014 / 31 / AB)
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 / 53 / AB)
遊艇和個人船隻的規定(2014 / 90 / EU)
實施環境噪聲評估和管理規定(2002 / 49 / EC)
機械安全法規(2006 / 42 / AT)
如果製造商的產品屬於歐盟產品安全指令的範圍,並且該公司希望在歐盟市場上出口和提供新產品,那麼產品上的CE標誌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並且是獲得成功的唯一途徑。
產品上的CE標誌是製造商聲明產品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CE標誌要求在相關指令中以不同方式解決。 根據產品的不同,CE標記流程可以像準備技術檔案一樣簡單,也可以像定期向獨立審核提供產品那樣複雜。 在某些情況下,第三方測試,系統評估和技術文件評估可能是強制性的。
如果相關指令要求對產品進行獨立測試,檢查或認證,則有必要使用指定機構的服務。 指定機構是由成員國選擇並通知歐盟委員會的組織。 如果歐盟委員會認為它是一個指定機構,則將其發佈在名為NANDO的數據庫中(通知新方法和指定組織)。
CE標記過程可能是一個複雜且有些令人生畏的過程。 CE標誌要求可能因指令而異,即使在指令內也是如此。 主管當局在此方向提供的服務了解所有這些要求,並且可以在過程的每個階段為製造商提供支持,從確定適當的指令到將CE標誌放在產品上。 授權組織提供全面而具體的服務,以便在CE標記應用程序中快速準確地評估產品。 無論CE標誌是強制性的,它還對在歐盟國家銷售的產品進行獨立測試和評估。 通過這種方式,製造企業充滿信心。
我們公司還在認證服務範圍內提供CE標誌服務。 通過這些服務,企業能夠以安全,快速和不間斷的方式生產出更高效,高性能和高質量的產品。
在認證服務範圍內提供的CE標誌服務只是我們組織在這方面提供的服務之一。 還提供許多其他認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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