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防護設備是保護工人在工作中免受健康和安全風險的設備,雇主有責任在其工作環境中提供和使用該設備。 主要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安全帽、手套、護目鏡、高能見度服裝、安全鞋和安全帶等。
為確保工作環境安全並鼓勵工人安全、負責任地工作而提供的實施說明、程序、培訓和檢查是個人防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即使工程控制和安全工作系統到位,也無法預防所有危險。 工人的主要健康風險是:
呼吸污染空氣導致肺部疾病
掉落物導致頭部和腳部受傷
飛散顆粒或腐蝕性液體飛濺導致眼睛不適
接觸腐蝕性物質引起的皮膚病
由於暴露於極熱或極冷的天氣而導致的各種身體疾病
有必要使用個人防護裝備,以免受所有這些情況的影響並降低風險。
事實是要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來防範工作環境中的危險。 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應該是最後的手段。 如果採取其他控制措施後仍需要個人防護裝備,雇主必須免費向員工提供該裝備。 必須仔細選擇個人防護裝備,並對工人進行正確使用的培訓。
在歐盟國家,已就此主題發布了第 2016/425/EU 號個人防護裝備指令。 在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工作場所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這裡的目的是預防工作環境中的風險或減少無法避免的風險的影響。 如果採取預防措施仍無法避免風險,則有必要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該法規規範了個人防護裝備的特性、供應和使用。
無論是歐盟指令還是本法規,個人防護設備範圍內的所有產品都必須帶有 CE 標誌。 選擇個人防護裝備時,應考慮其是否帶有CE標誌。
在指令 2016/425 中,個人防護裝備定義為:設計供工人佩戴或持有以防止一種或多種健康和安全危害的任何裝置或材料。 換句話說,個人防護用品可以由員工佩戴也可以不佩戴來發揮其防護功能,而是通過持有來使用。 該設備也可能未設計為將其綁紮並固定到可靠的點。
在CE標誌適用範圍內,個人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類:旨在保護工人免受指令附件中定義的最低風險的個人防護設備
II 類:不屬於 I 類或 III 類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三類:個人防護設備,旨在保護工人免受死亡或不可逆轉的健康損害等非常嚴重的風險,如指令附件中所定義
對於第一類,製造商準備一份技術文件並在產品上貼上 CE 標誌。 對於第二類,製造商準備技術文件,進行型式測試,並在發出合格聲明後,在產品上貼上CE標誌。 對於 III 類,產品必須在合格聲明之前通過工廠控制測試。
我公司還提供認證服務範圍內的個人防護用品CE證書服務。 借助這些服務,企業可以安全、快速、不間斷地進行更高效、高性能和高質量的生產。
認證服務範圍內提供的個人防護用品CE證書服務只是我組織在該方向提供的服務之一。 除此之外,還提供許多其他不同的認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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