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帶有CE標誌的產品在所謂的新方法指令中單獨定義。 貨物的自由流動是歐洲市場的唯一目標。 為實現這一目標而引入的新方法指令基於防止貿易壁壘,相互承認和技術合規。
這些指令必須由每個成員國轉換為其國家法律體系,允許在歐盟境內的國家合法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的流動自由。
在這方面,歐洲標準化體系在消除貿易技術壁壘方面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 事實上,新方法計劃最初是在1980早期設計的。 其實施是由1985的理事會決定制定的,涉及技術合規性和標準的新方法。
這些指令定義了基本要求,例如保護市場上的產品必須滿足的健康和安全。 制定歐洲標準的組織準備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關技術規範,並遵守這些規範,確保符合指令的要求。
新方法指令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如下:
歐盟法規與歐洲標準之間存在明顯區別。
Arupa聯盟的法律協調僅限於社區內產品自由流動的基本要求。
準備相關技術規範的任務是給標準化機構。
按照統一標準生產的產品假定符合基本要求。
標準不是強制性的,實施是可選的。 可以選擇替代方法,但製造商必須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該標準提供了與指令基本要求相關的質量保證。
政府機構保護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義務仍然存在。 因此,它必須繼續進行市場監督。
在此框架內,成員國可採取各種措施並實施制裁,以從市場上撤回不安全產品。
與新方法指令和之前的指令相比,自1985以來已經取得了重大改進。 例如,CE標誌分佈在各種產品上,例如機器和玩具。 該指令現在涵蓋橫向風險而非特定產品。 政府機構與製造商,進口商,裝配公司和分銷商等市場經營者之間建立了更密切的合作關係。 除了自願協調(雙重製度)之外,還對一般協調進行了修訂,這意味著有一個共同的法律規定取代了不同的國家法律。
新方法指令具有廣泛的靈活結構。 它不是詳細闡述技術解決方案,而是側重於需要實現的目標,並為合格評定提供不同的選擇。
需要帶有CE標誌的產品是:
無線電設備
醫療器械
有源植入設備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機械
含有某些有害物質的產品(RoHS)
電氣和電子設備
電池
炸藥
包裝材料
個人防護裝備
玩具
民用爆炸物
煙火物品(煙花)
測量儀器
非自動稱重儀器
纜車設施
升降機
簡單的壓力容器
在認證服務範圍內,我們公司還提供具有CE標誌的產品服務。 通過這些服務,企業能夠以安全,快速和不間斷的方式生產出更高效,高性能和高質量的產品。
在認證服務範圍內,與CE標誌產品相關的服務只是我們組織在這方面提供的服務之一。 還提供許多其他認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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